昌住建罚决字〔2024〕第12号
当事人:重庆千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915001092032094531
住址(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月亮光村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欧洲 职务:董事长
你(单位)在昌都市A项目(一标段)建设过程中,存在部分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情况的行为,涉嫌违反《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筑领域应当建立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及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在昌都市A项目(一标段)的建设过程中,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刘某、施工员赵某、材料员张某、劳务员李某均不在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数据比对,存在未落实实名制打卡的情况。
上述事实,由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考勤记录截图、《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建罚先告字〔2024〕第1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在过后落实整改,根据《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材料基准权》第77项之规定,属于“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为“从轻情节”,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7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关键岗位人员按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计分。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西藏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包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