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住建罚决字〔2024〕第11号
当事人: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9135001581623763
住址(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晓丹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在市委市政府大院干部职工周转房加装电梯项目办理竣工结算过程中,存在出具虚假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在对市委市政府大院干部职工周转房加装电梯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对未加装电梯的4、5#楼的6部电梯工程量没有全部审减,审核报告与事实不符,存在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市委市政府大院干部职工周转房加装电梯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建罚先告字〔2024〕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对市委市政府大院干部职工周转房加装电梯项目办理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的按照工程实际实施的工程量进行审计,出具的审核报告与事实不符,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3万元罚款,计入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西藏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西藏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