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市委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周转房管理职责,划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结合昌都副中心城市建设,深入推动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房地产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建筑业绿色转型升级等工作。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监督指导全市公有房屋建设、拆除及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申报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计划申报、监督实施等相关工作。着眼保障和改善民生,统筹负责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新市民、新青年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制度建议,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管理、物业服务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支持房地产改革政策,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负责监督执行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规范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类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负责指导城市建设。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设计、区域设计和专项设计及建筑设计工作。开展藏式传统建筑研究、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市政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全市建设工程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高标准推进城市建设,扎实推进老城区、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指导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配套工程的建设,指导城镇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持续改善城区人居环境,打造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高原城市。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村镇建设。指导监督实施村镇建设制度、技术规范。拟订全市小城镇建设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重点乡镇建设、农牧区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改善农牧区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乡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促进村镇建设提质增效,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七)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监督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制度。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和验收等工作。
(八)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技术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推进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的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指导开展清洁能源供暖供氧工作,推进城镇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
(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商品住宅维修等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一)负责行业人才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执行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区域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与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暖、城镇燃气、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建成后垃圾处理(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供水、供暖、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广场、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运维管理。指导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安全、信访、档案、督查等工作。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组织制定机关管理有关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订工作,统筹调度项目建设,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划作。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牵头开展行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改革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诉讼等工作。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制度及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商品住宅维修等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负责管理全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和党群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组织开展行业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二)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住房(不含昌都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保障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申报相关工作。指导并监督实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房地产改革的政策,积极稳妥化解房地产风险,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中介、租赁等市场行为。负责全市房地产监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房地产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城乡建设科。指导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完善城市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执行城市更新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建设,扎实推进老城区、老旧小区改造,指导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配套工程的建设,打造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宜居宜业的高原城市。配合做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计划申报、监督实施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实施村镇建设制度、技术规范。指导全市乡镇、村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清洁能源供暖供氧建设工作,指导改善农牧区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促进村镇建设提质增效。加强乡村建筑风貌引导。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有关工作。
(四)建筑市场监管科。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的制度。监督执行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制度。统筹负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升级、优化建筑领域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等工作,促进建筑产业发展。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和动态核查工作。负责建设类企业的信息报送和诚信管理工作。负责市外入昌建设类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宣传、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拟订全市(不含公共机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规划、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研发,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推动落实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的实施。
(五)质量和安全管理科。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制度。指导农牧区住房质量、安全管理、危房项目申报及改造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推行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及相关规范。组织拟订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协调本系统行业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规程规范、技术规范,发布、推广工程建设规范。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党组书记1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科级领
导职数11名(含总工程师1名)。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