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核准
职权名称:
对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核准
行使主体:
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16CDSZJJ QT-15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4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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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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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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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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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