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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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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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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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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部门规章】《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