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职权名称: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行使主体: 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16CDSZJJ QT-20
行使层级: 市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6517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号令)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友情链接:
  • 自治区政府网站
  • 区(市)县政府门户网站
  • 市级部门网站

主办:昌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地址:昌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