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
职权名称: 对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
行使主体: 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16CDSZJJ QT-18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65176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588号)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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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地址:昌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