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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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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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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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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受理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批;
2.调查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允许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执行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监管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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