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职权名称: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
行使主体: 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力类别: 其他权力
权力编码: 16CDSZJJ QT-9
行使层级: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服务电话: 0895-4830108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
2.不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
3.对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4.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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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地址:昌都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