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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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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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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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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而受理的;
3.因未认真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78号)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