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资质的核发许可
职权名称: 对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资质的核发许可
行使主体: 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编码: 16CDSZJJ XK-3
行使层级: 市县两级
法定时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时限: 无明确规定
服务电话: 0895-4821951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问责依据

《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资质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审核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行为的,有效期延续5年。领取新证的,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农牧民建筑施工队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监督阶段责任:加强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进行审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备案审核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5号2018年12月22日)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四)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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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昌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